# 新加坡刑事诉讼法把逮捕规定为由人完成的身体行为:执行者必须触碰或控制被捕者的身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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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2011-01-02 · 阶段: 限制或撤回
这条记录能改变任务判断吗? 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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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# 适用范围

新加坡。该法规定,任何警察可以无证逮捕涉及或被合理怀疑涉及可逮捕罪行的人;执行逮捕时,警察或其他人必须触碰或控制被捕者的身体,除非对方以言语或行动表示服从;对方反抗时可以使用合理手段;对被捕者的约束不得超过必要限度。第 75、76 条没有修订注记。它描述的是逮捕如何进行、由谁进行;没有涉及事件现场的无人机或机器人。

## 来源

-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—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010, sections 64, 75 and 76 (no amendment annotation on ss. 75-76; in force since the Code's commencement on 2 January 2011) — https://sso.agc.gov.sg/Act/CPC2010?ProvIds=pr64-,pr75-,pr76- (一手来源)

## 这意味着什么

在新加坡,出警最后的逮捕在法律上是一个人亲手完成的动作。

## 它还不能说明什么

一个国家的程序法;它只涉及逮捕,不涉及出警的其余部分。

## 怎么自己核实

在新加坡法规在线打开《2010 年刑事诉讼法》,翻到第 75 条,找到 "must touch or confine the body of the person to be arrested"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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