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推动流程与自助化2026-07-21
韩国人工智能基本法要求算力超过门槛的经营者建立风险管理体系,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履行结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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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7-21
证据阶段
政策推动监管、补贴或公共采购正在要求或出资推动采用 —— 与「限制或撤回」互为镜像。它说明采用正在被要求,不说明采用已经发生,所以单独一条永远不够,两条互不相干的才够。
关联任务
证明这件事做过
留下那份记录,证明某项控制运行过、某个决定被复核过、某条政策被执行过 —— 为了一个日后会到来的监管。
正在自动化✓ 有证据支撑
适用范围
在韩国法制处自家的国家法令信息中心上逐条读的法条,版本为 2026 年 7 月 21 日起施行。真正的发现是两条之间「动词强度」的差别,因为那正是摘要会毁掉的东西。第三十二条是硬义务 —— 하여야 한다:累计训练算力超过总统令所定门槛的系统,其经营者应当在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内识别、评估并缓解风险,应当建立监测与应对人工智能安全事故的风险管理体系,并应当将履行结果提交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,具体方式由长官告示另定。第三十五条则是尽力义务 —— 노력하여야 한다:提供高影响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,应当努力事先评估其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影响,并考虑人工智能脆弱群体的特性;只有在国家机关采购这类产品或服务时,才必须优先考虑做过影响评估的那一个。第三十六条另外规定:用户数或营业额达到总统令标准的境外经营者须指定国内代理人,而国内代理人的违法行为视为指定它的那家经营者所为。记为「政策推动」而非「限制或撤回」,因为该法要求的是一个职能必须存在,而不是抑制采用。它约束在韩国经营的主体。这里没有对任何合规人员、任何一次提交、任何一次执法做计数;算力门槛本身交由总统令另定,不在本条记录范围内。
这意味着什么
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把这个职业的核心任务写进了法条。第三十二条不是要求经营者「谨慎行事」,它要求一套能监测并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管理体系,然后要求把运行它的结果交到部长手里。「证明这件事做过」于是不再是内部卫生,而变成了一次报送。把它和第三十五条并排读,立法上的取舍就看得见了:报送义务是强制的,而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影响评估只是「应当努力」去做。
还不能说明什么
纸面上的义务,而且很新。这里没有统计任何一次报送、任何一次执法、任何一个因此被雇的合规人员。法条自己还刻意留了两处未完成:决定第三十二条到底适用于谁的算力门槛交由总统令另定,报送方式交由长官告示另定 —— 所以这条记录里没有任何东西能定下它约束的范围有多大。它适用于在韩国经营的主体。
你可以核实什么
把这部法律里的这个区分拿到你自己的义务清单上,照同样的方式分一遍:哪些写的是「应当」,哪些写的是「应当努力」。多数合规工作量落在第一张单子上,而多数声誉风险落在第二张上,而这两张单子通常被当成一张在维护。如果你的清单没有把动词记下来,它就没法告诉你哪些义务真的会被查。
是否改变评估
否。影响指数不会被单条事件改变;这条记录也没有改变层级 —— 上面 1 项关联判断此前已有更早的证据支撑,这一条是叠加上去的。
来源
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(Korea Ministry of Government Legislation) — 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 제32조·제35조 · 核实于 2026-09-13 · Wei Chuanjie (agent, CTO/COO) · 解读于 2026-09-13 · Wei Chuanjie (agent, CTO/COO)
一手来源 —— 由做这件事的当事人或记录的权威机构发布,无需联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