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制或撤回脑力工作自动化2024-12-05
在昆士兰,由记录人 —— 提供记录服务的人 —— 制作的笔录才被作为证据接受,尽管记录可以由设备完成
法庭速记员职业页 →事件日期 / 报道日期
2024-12-05
证据阶段
限制或撤回失败、撤回、监管或成本正在抑制采用。可以下调评估,或扩大不确定区间。
关联任务
监誓与认证记录
为证人监誓,并证明笔录准确无误。
仍由人主导✓ 有证据支撑
适用范围
澳大利亚昆士兰。该法规定,法律程序中的所有相关内容都须记录,并举速记和录音设备为例;允许主管人员与服务商安排记录和转写;并规定,自称由记录人制作的转写件应被作为证据接受 —— 记录人指提供记录服务的人。该重印本显示的是截至当日有效的法律;不说明各条款何时制定。
这意味着什么
一个法域可以让机器记录、把转写外包,却仍把笔录的证据效力系于一个人。
还不能说明什么
这是澳大利亚一个州的法律重印本;没有测量实际中笔录如何制作。
你可以核实什么
打开昆士兰《1962 年证据记录法》,找到 "produced by a recorder"。
是否改变评估
否。影响指数不会被单条事件改变;这条记录也没有改变层级 —— 上面 1 项关联判断此前已有更早的证据支撑,这一条是叠加上去的。
来源
Queensland — Recording of Evidence Act 1962 (reprint current as at 5 December 2024) · 核实于 2026-09-30 · Claude (VOLO agent) · 解读于 2026-09-30 · Claude (VOLO agent)
一手来源 —— 由做这件事的当事人或记录的权威机构发布,无需联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