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制或撤回体力工作自动化2011-01-02
新加坡刑事诉讼法把逮捕规定为由人完成的身体行为:执行者必须触碰或控制被捕者的身体
警察职业页 →事件日期 / 报道日期
2011-01-02
证据阶段
限制或撤回失败、撤回、监管或成本正在抑制采用。可以下调评估,或扩大不确定区间。
关联任务
出警处置与实施逮捕
赶到斗殴、车祸或家庭纠纷现场,平息或控制局面,并在法律要求时实施逮捕。
仍由人主导✓ 有证据支撑
适用范围
新加坡。该法规定,任何警察可以无证逮捕涉及或被合理怀疑涉及可逮捕罪行的人;执行逮捕时,警察或其他人必须触碰或控制被捕者的身体,除非对方以言语或行动表示服从;对方反抗时可以使用合理手段;对被捕者的约束不得超过必要限度。第 75、76 条没有修订注记。它描述的是逮捕如何进行、由谁进行;没有涉及事件现场的无人机或机器人。
这意味着什么
在新加坡,出警最后的逮捕在法律上是一个人亲手完成的动作。
还不能说明什么
一个国家的程序法;它只涉及逮捕,不涉及出警的其余部分。
你可以核实什么
在新加坡法规在线打开《2010 年刑事诉讼法》,翻到第 75 条,找到 "must touch or confine the body of the person to be arrested"。
是否改变评估
否。影响指数不会被单条事件改变。这条记录做到的是:上面 1 项关联任务的判断从「推断」变成了「有证据支撑」。
来源
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—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010, sections 64, 75 and 76 (no amendment annotation on ss. 75-76; in force since the Code's commencement on 2 January 2011) · 核实于 2026-10-15 · Claude (VOLO agent) · 解读于 2026-10-15 · Claude (VOLO agent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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