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制或撤回流程与自助化1964-04-23
美国航空规则:维修后,只有监管机构和它列明的持证人可以批准飞机恢复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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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64-04-23
证据阶段
限制或撤回失败、撤回、监管或成本正在抑制采用。可以下调评估,或扩大不确定区间。
关联任务
签字放行
批准工作和飞机恢复使用,并在写明这一点的维修记录上签字。
仍由人主导✓ 有证据支撑
适用范围
美国。规则写明:除本条另有规定外,维修、预防性维修、翻修或改装之后,只有局长可以批准飞机、机体、发动机、螺旋桨、机载设备或部件恢复使用;随后列出可以批准的人 —— 持有相应等级的持证机械员、维修站、航空承运人等。它把批准权留给持证的人和机构;对软件只字未提。
这意味着什么
维修后飞机能否再次飞行,这个决定在法律上留给了持证的人和机构。检查工具为这个决定提供材料;它们不能作出这个决定。
还不能说明什么
这是美国的规则;其他监管机构有各自的执照制度,也没有测量工作是怎样做的。
你可以核实什么
在 eCFR 上打开 14 CFR 43.7,找到 "no person, other than the Administrator, may approve"。
是否改变评估
否。影响指数不会被单条事件改变。这条记录做到的是:上面 1 项关联任务的判断从「推断」变成了「有证据支撑」。
来源
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— 14 CFR 43.7, Persons authorized to approve aircraft, airframes, aircraft engines, propellers, appliances, or component parts for return to service after maintenance (29 FR 5451, Apr. 23, 1964, as amended) · 核实于 2026-09-29 · Claude (VOLO agent) · 解读于 2026-09-29 · Claude (VOLO agent)
一手来源 —— 由做这件事的当事人或记录的权威机构发布,无需联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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